湟政〔2020〕182号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纳川河等34条河道管理
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了西纳川河、甘河等34条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西纳川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源至沙窝村(规划光明路)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沙窝村(规划光明路)至入湟口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甘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源至甘河工业园区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甘河工业园区至入湟口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教场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源至甘河工业园区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甘河工业园区至入湟口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小南川河、云谷川河、石灰沟河、门旦峡河、峡门峡河、盘道河、维新河、尕布沟河、转咀河、羊毛沟河、云谷川东河、丹麻河、索尔加河、拉寺目河、群加河、拉尔贯河、海子沟河、火烧沟、拉沙河(奔巴沟)、曹家沟(铁骑沟)、香沟、上白崖河(扎子沟)、九道沟(拉尔宁河)、什张家河、昂藏沟、大寺沟、占林沟、西岔河、白杨沟、北纳沟、哈拉河本区区域内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湟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纳川河等34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湟政〔2020〕41号)同时废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